(2013)叠执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163号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63-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小钢。被执行人: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桂华。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