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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8日被浙江省温岭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政府劳动教委决定劳教一年九个月,2007年7月解除劳教;2007年9月21日因盗窃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治安拘留15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7日,因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3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6日10点左右,被告人安××窜至金华市××东区东孝街道陶朱路社区陶朱街2号一楼楼梯口,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红色小飞哥牌电动自行车,采用两根电线搭火的方某某动电动车,并将该车盗走。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1782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安××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侦破经过;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文件;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安××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被盗电动车已追回,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