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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法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女,生于1972年3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2011)岐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00元整。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岐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妙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