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宣汉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何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宣汉县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娟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彭跃松人民陪审员  文学清人民陪审员  余忠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