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周宝宝与陕西三和专修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宝,陕西三和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周宝宝,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1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周家庄村*组。被执行人陕西三和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王建民,任校长。本院执行的周宝宝与陕西三和专修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陕西三和专修学院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宝宝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67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宏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