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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段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上列原告段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余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余胤庆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小孩满18周岁止;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暂计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段某与被告余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雅静书记员  崔 丹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