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陆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法院目前无法直接送达,自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就等一段时间看公安机关能否找到她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志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