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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曾雅雯与李嘉琪、黄炜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53号原告:曾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罗本标,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以已与被告李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琳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易超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海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