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兖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王文福、王卫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王文福,王卫华,刘广兵,徐长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3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住所地兖州市建设西路133-1号。法定代表人董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怀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职员。被告王文福。被告王卫华。被告刘广兵。被告徐长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被告王文福、王卫华、刘广兵、徐长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庭下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洪新审 判 员  程 宏人民陪审员  李瑞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子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