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常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军平与詹昌和、娄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平,詹昌和,娄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张军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志福,常山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昌和,农民。被告:娄贤珍,农民。原告张军平与被告詹昌和、娄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10月14日原告张军平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昌和、娄贤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张军平负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