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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家伟。被告:梅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审核后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叶诗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霞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