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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生与被执行人李建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生,李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王春生与李建春不当得利纠纷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129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出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叁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春名下的银行存款柒仟元整(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亦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