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生与被执行人李建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生,李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王春生与李建春不当得利纠纷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129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出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叁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春名下的银行存款柒仟元整(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亦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