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袁孟龙诉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孟龙,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037-1号申请执行人袁孟龙,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井塘村。法定代表人刘程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孟龙与被执行人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4609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7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兴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9390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