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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302号原告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为被告有不良违法行为,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人不思悔改,被告于1995年因盗窃服刑三年。被告入狱后,原告曾在探监日看望被告,同时希望拯救刚建立的家庭。在此期间,原告请求回去居住遭到被告家人的拒绝,原告无奈带着孩子回到娘家,自此再无回到南王村。孩子现已十八岁,已长大成人,孩子成长期间原告尽到了母亲的义务,原告与被告自被告判刑后分居至今,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于被法院判决驳回,但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大了,不愿意离婚。共产党也给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原告应该给我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2011)阎民一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加以证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1日按农俗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8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1994年3月8日生一子王某,现已成年在外务工。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第一次诉诸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后双方未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法院再次判决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黎某某认为双方十几年不在一起,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致本院调解不能。本院认为:原、被告皆系初婚,并育有一子,感情基础尚可。原、被告本应珍惜夫妻之情,但双方矛盾产生时间较长,且未能及时沟通解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第一次离婚之诉讼请求后一年内双方并未和好,原告再次诉诸法院请求离婚,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构建和谐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黎某某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新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人民陪审员  秦京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晶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