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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贾小宁与董青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宁,董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贾小宁,男,汉族。被执行人董青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贾小宁、董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韩民初第00502号民事调解,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董青山归还原告59000元(已付5000元)。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归还借款54000元,并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1)韩民初地0050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涛执行员 车小江执行员 王锁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