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贾小宁与董青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宁,董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贾小宁,男,汉族。被执行人董青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贾小宁、董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韩民初第00502号民事调解,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董青山归还原告59000元(已付5000元)。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归还借款54000元,并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1)韩民初地0050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涛执行员 车小江执行员 王锁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