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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张春祥与吴有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祥,吴有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571号原告:张春祥,被告:吴有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祥与被告吴有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有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祥撤回对被告吴有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春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