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张春祥与吴有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祥,吴有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571号原告:张春祥,被告:吴有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祥与被告吴有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有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祥撤回对被告吴有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春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