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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宋文宇诉张忠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宇,张忠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宋文宇,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张忠东,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宋文宇与被告张忠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双庆、人民陪审员马长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7日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金鱼池东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个月租金和2600元押金。合同终止后,被告拒绝退还原告押金,现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26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租房协议》。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2600元、押金2600元。《租房协议》约定:本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金鱼池东区×号楼×单元×室,乙方租赁楼上次卧;租赁日期自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7日止;租金为每月1300元、押金2600元(押金在租赁关系中止时退还);未住满合同期者提前退房,需负责将所住房屋转租出去,经甲方同意后,甲方与新住户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现原告以被告未向其退还押金为由,诉至法院,诉如所请。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经询问,原告表示其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拒绝退还原告押金。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租房协议》,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原告押金2600元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忠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宋文宇押金二千六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飞代理审判员  李双庆人民陪审员  马长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