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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66号原告冉某某,女,1963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许某某,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冉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冉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冉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交纳为12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