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66号原告冉某某,女,1963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许某某,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冉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冉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冉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交纳为12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