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等与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9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1951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田某某之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贾某某之妻。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罗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承包地收益款372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