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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冉雨鑫、潘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冉雨鑫,潘丽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司徒沃巨,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冉雨鑫,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被告:潘丽珍,女,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冉雨鑫、被告潘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