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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一终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辛集市建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王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辛集市建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杏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一终第01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胜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集市建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杏华。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辛集市人民法院(2013)辛民初字第4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11月19日6时20分,被告方司机李宁驾驶冀A×××××、冀A×××××挂大型货车在原告院内由南向北倒车时撞上原告停在院内的冀A×××××重型专业作业车,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此事故经辛集市交警大队作出130181020120102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提交了李宁的驾驶本、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的行驶本、保单复印件,原告辛集市建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驶本、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费票据金额为1300元;辛集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和辛集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清单均载明车损金额为27668元。原审认为,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01810201201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要求的损失,其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损失为1、车辆损失费27668元;2、鉴定费1300元以上共计28968元,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122000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7668元,关于鉴定费,原告提交的挂靠协议能证明王杏华为实际车主,王杏华应赔偿鉴定费1300元。原审判决为: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7668元。二、被告王杏华赔偿原告辛集市建联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鉴定费1300元。案件受理费281元,由被告王杏华负担。判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不服超出承担财产损失限额25668元。2、诉讼费及邮寄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周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同时,(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明确批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我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00元。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是上位法,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441.7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张素珍审判员 刘连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