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应尚飞、兰森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应尚飞,兰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应尚飞,居民。申请人:兰森华,教师。申请执行人应尚飞依据已经于2013年9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调确第57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兰森华有工资收入,并被本院扣划工资收入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兰森华每月工资收入归还欠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兰森华每月工资收入被扣划归还借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3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728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