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爱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爱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825号原告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连丰。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爱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爱东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主动交纳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绍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