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总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总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总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总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5元,减半收取4397.5元,由原告庆城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自愿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嵇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