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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柞执字第0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汪增胜与陈啟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增胜,陈啟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45-3号申请执行人汪增胜,男,生于1950年3月8日,汉族,柞水县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陈啟尧,男,生于1962年3月8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汪增胜与陈啟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啟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汪增胜借款本金751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6元、执行费1546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陈啟尧在协议达成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汪增胜支付借款本金75160元、利息20000元,并给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26元,合计96386元。其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二、案件执行费1546元,由被执行人陈啟尧负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标的款96386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兰国华审判员  金小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国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