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一)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程军、柳州市东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军;柳州市东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一)字第1783号 原告柳州市东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银路37号金山丽园4栋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协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革灵,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系柳州市金山丽园物业服务中心经理。 被告程军,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 原告柳州市东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东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东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东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汝 磊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婷婷 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