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王仲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霞,王仲,张会竹,王瑞峰,王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135号原告王瑞霞,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被告王仲,男,1942年8月3日出生。被告张会竹(张惠竹),女,1947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王仲、张会竹的委托代理人王瑞合,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系王仲、张会竹之子。被告王瑞峰,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王佳,女,1998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兼被告王佳法定代理人康建华,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系王佳之母。被告王瑞峰、康建华、王佳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霞与被告王仲、张会竹、王瑞峰、康建华、王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霞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瑞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霞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