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保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与李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李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88号原告保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蒋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区朝光,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炎,女,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循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另循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保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