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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民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蒋敏与郭晓刚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敏,郭晓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982号原告蒋敏,女。被告郭晓刚,男。原告蒋敏与被告郭晓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敏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关系一般,自2012年10月起夫妻关系开始不和,被告沉迷赌博,不照管原告的生活,且被告婚前有生理缺陷未治愈,不能进行夫妻生活,使原告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2013年3月因被告拒绝与原告同居发生纠纷后,夫妻自此分居至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被子两条、毛毯一条、皮箱一个。被告郭晓刚辩称,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在认识后经过半年的交往后才结婚的,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关系尚可,被告偶而打打麻将,并没有沉迷于赌博。原告称被告有生理缺陷不能过夫妻生活不实,事实是因为婚后原告一直抵触与被告过夫妻生活。现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蒋敏举证如下: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郭晓刚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被告郭晓刚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月16日订婚,同年5月14日在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同年5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自2013年正月起夫妻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关系开始不睦,同年3月因被告不愿租房与原告同居生活之事发生纠纷后夫妻自此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近半年时间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于2013年正月虽因琐事发生纠纷而分居,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其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恶习及有生理缺陷,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双方均应慎重对待婚姻,积极沟通,妥善处置生活,重新建设和谐的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敏要求与被告郭晓刚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建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