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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申爱峰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维峰,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申爱峰,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第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天峰审判员  宋 静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