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369号原告谢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翟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谈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