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孙莲英与郑建娣、夏子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莲英,郑建娣,夏子建,章荷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138号原告孙莲英。委托代理人刘学松、沃青雯,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娣。被告夏子建。被告章荷仙。原告孙莲英诉被告郑建娣、夏子建、章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樱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莲英委托代理人刘学松、沃青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娣、夏子建、章荷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莲英诉称:2012年10月24日,郑建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莲英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从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4月24日。章荷仙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借款后,郑建娣支付了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3月23日共计5个月的利息,之后的利息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也未归还该笔借款,章荷仙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郑建娣、夏子建系夫妻关系,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夏子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郑建娣、夏子建归还孙莲英借款5万元,支付借款利息75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2.章荷仙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郑建娣、夏子建共同归还孙莲英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被告郑建娣、夏子建、章荷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1份,欲证明郑建娣向孙莲英借款5万元,章荷仙提供担保的事实。2.结婚申请书、离婚登记信息各1份,证明该笔借款发生在郑建娣、夏子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证据,虽未经三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郑建娣、夏子建于1981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孙莲英与郑建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郑建娣未按约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形成于郑建娣、夏子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夏子建既未来应诉,也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郑建娣、夏子建共同偿还。章荷仙自愿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对保证方式未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孙莲英有权在主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章荷仙承担保证责任。现孙莲英要求章荷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本院对孙莲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建娣、夏子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莲英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二、章荷仙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章荷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建娣、夏子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郑建娣、夏子建负担,章荷仙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严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