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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丽与吕文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吕文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商初字第59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杨亚东。被告:吕文忠。委托代理人:吴长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吕文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40元减半收取2942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长  丁海英审判员  梁永青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