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丽与吕文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吕文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商初字第59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杨亚东。被告:吕文忠。委托代理人:吴长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吕文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40元减半收取2942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长 丁海英审判员 梁永青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