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法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宋雪与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扣留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雪,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梁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宋雪,女,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南侧桂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振洪,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1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另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被以物抵债处理后,仍有需退还被执行人的差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款316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窦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侠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