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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法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宋雪与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扣留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雪,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梁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宋雪,女,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南侧桂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振洪,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1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另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被以物抵债处理后,仍有需退还被执行人的差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商丘市金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款316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窦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侠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