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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绍兴县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鼎辉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诸暨市鼎辉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11-2号原告:绍兴县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源祥。委托代理人:秦忠兴。被告:诸暨市鼎辉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鼎辉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绍兴县恒美花式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