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二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651号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与航海路交叉口东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卢利军。委托代理人李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刘继红,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