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福深。被告钱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夫建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福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钱思雅,××××年××月××日生育次女钱多多。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钱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李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要求与钱某离婚,女儿钱多多由李某扶养教育。被告钱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某和钱某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钱思雅,××××年××月××日生育次女钱多多,婚后感情较好,但因家庭琐事偶有吵打。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通过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李某与钱某系自主恋爱婚姻,有良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能够互相关爱,感情较好,并生育两女。虽然生活中偶有争吵,双方应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相互理解和宽容,加强沟通和协调,正确处理家庭之间产生的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李某要求与钱某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成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