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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70号原告田某某,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工商户。被告杨某某,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国民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杨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西安市新城区集贤巷3号1单元17号,但被告杨某某自1997年始在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73号院高层1层B户居住至今,该经常居住地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战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