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70号原告田某某,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工商户。被告杨某某,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国民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杨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西安市新城区集贤巷3号1单元17号,但被告杨某某自1997年始在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73号院高层1层B户居住至今,该经常居住地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战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