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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立民申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杜俊学、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俊学,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申字第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俊学,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游珍玲,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雍景豪园荟景台1-2座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246231-6。负责人王德华,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0394-9。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杜海(曾用名杜子海),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再审申请人杜俊学因与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元佛山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杜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及本院(2011)中中法民六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俊学再审申请称:(一)一、二审判决用以确定案件性质和基本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证据的形成和来源不合法。(二)一审诉讼程序违法。(三)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供(2010)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780号系列案(以下简称1780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二审却以该判决书确定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超出了审案范围,违反了法律规定。(四)一、二审适用法律不当。(五)一、二审事实认定不清。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龙元佛山分公司、龙元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杜海提交意见称: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的1780号系列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系列案判决认定杜俊学与龙元佛山分公司、龙元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依据该判决确定的事实,认为杜俊学提出与龙元公司、龙元佛山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成立,其要求龙元公司、龙元佛山分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正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二审依据1780号系列案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审理本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关于一审诉讼程序是否违法问题,二审已作出相应分析判断,在此不再复述。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杜俊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俊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俊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