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冯远与阳江市江城区科工贸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远,阳江市江城区科工贸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冯远,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科工贸局,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范正晓,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冯远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科工贸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城法民二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冯远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科工贸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科工贸局从2013年9月起每月还款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冯远至还清款时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可终结该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恢字第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如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