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夏红、夏春勇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君,夏红,夏春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文君。委托代理人刘唐红,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红。辩护人贺承湘,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春勇。辩护人陈振华,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3)第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红、夏春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姜科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青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红因与被害人姜科的经济纠纷而欲报复姜科。2012年10月10日20时许,姜科在都江堰市崇义镇安信广场南侧邹念福与龙彪所开设的赌博场所输钱后,要求邹念福退回部分钱款。邹念福遂给夏红打电话告知其姜科在该场所,并让夏红找龙彪带路。夏红即邀约被告人夏春勇一同去报复姜科,二人在都江堰市崇义镇找到龙彪,由与龙彪在一起的王伟给夏红带路,夏红、夏春勇、王伟三人在邹念福等人所开设的赌博机场所门口找到姜科,夏红、王伟分别持砍刀、尖刀砍、刺姜科,姜科受伤后逃进该赌博机场所,夏红、王伟即追入该场所内继续砍、刺姜科,夏春勇则持电警棍在该场所门口阻止他人救助姜科。夏红、王伟、夏春勇作案后逃逸。后姜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0月12日,民警在汶川县三江乡将夏红抓获归案;同日,民警在成都市温江区将夏春勇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夏红、夏春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夏红是主犯,夏春勇是从犯;二人均系累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文君以被告人夏红、夏春勇共同侵权为由,诉请判令二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工费共计383916.5元。被告人夏红对起诉指控的作案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除发表相同意见外,还提出姜科致命伤并非夏红造成、王伟参与作案并非受夏红邀约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夏春勇当庭供认在现场拿出过电警棍,但辩称自己并未阻止他人救助姜科。其辩护人提出,夏春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减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夏红与被害人姜科存在经济纠纷,二人因此结怨。2012年10月10日19时许,夏红从邹念福处得知姜科在都江堰市崇义镇安信广场南侧邹念福、龙彪所开电玩室,遂携带砍刀邀约被告人夏春勇一同前往。二人到达崇义镇后,由王伟(另处)带路,于邹念福、龙彪所开电玩室门口找到姜科。夏红即持砍刀砍击姜科头面等处,王伟持短刀捅刺姜科,夏春勇帮忙���拽姜科。姜科挣脱逃进电玩室,夏红、王伟追入继续加害,夏春勇则持电警棍守在电玩室门口,阻止他人进入。稍后,王伟、夏红、夏春勇逃离现场。姜科走出电玩室,在街边昏迷,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2012年10月12日,民警在汶川县三江乡挡获夏红,在成都市温江区挡获夏春勇。经鉴定,姜科系左背部刺创致左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夏红、夏春勇伙同王伟致姜科死亡,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文君造成经济损失。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0月10日20时05分,谭小科报案称在崇义镇安信广场有人打架。民警赶赴现场,发现有一男子躺在路边,身上有多处刀伤。经询问,该男子叫姜科。次日凌晨2时许,姜科经抢救无效死亡。2.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0月12日14时许,夏红家属告知民警,已在汶川县三江乡找到夏红,带领夏红投案过程中,夏红以上厕所为名潜逃;15时许,民警在汶川县三江乡将乘车准备外逃的夏红抓获归案。同日,民警在成都市温江区一建筑工地外抓获夏春勇。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1)现场位于崇义镇安信广场南侧一电玩室。室内南侧楼梯间里的扶椅表面、椅上挎包表面、地面、楼梯梯步表面可见滴落血迹,地面可见血泊,墙上可见擦拭血迹(均提取,共计6处);室内北侧大厅里并排摆放有三台电子赌博机(俗称捕鱼机),捕鱼机表面、地面、两把扶椅表面、两个凳子表面可见滴落血迹,墙壁表面可见擦拭血迹(均提取,共计15处);电玩室外地面上可见滴落血迹和血泊(均提取,共计5处)。(2)涉案川A22T**黑色奇瑞A516型三厢小轿车副驾驶座椅背部、后排座安全带表面各发现1处擦拭血迹(均提取)。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姜科尸体左眉弓内侧至鼻右侧见一长8厘米创口,两创角锐,鼻骨及额骨线性骨折;右颧部见一长5厘米创口,两创角锐,颧弓线性骨折;右肩见一长7厘米刺切创,两创角均锐,创道未进入胸腔。姜科尸体左前胸上部锁骨区见一长2.5厘米刺创口,创角前锐后钝;左中腹部见一长2.3厘米创口,创角内锐外钝,深达腹腔;背部肩胛间区平第四胸椎右侧见一长2厘米创口,创角外钝内锐;背部第十胸椎左侧见一长2.5厘米横行创口,创角外钝内锐,深达胸腔,致左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为条件性致命创;左侧腰部平第二腰椎处见一斜形创口,创角外下锐内上钝;腰部第一腰椎右侧见一长2.7厘米创口,创角内上锐外下钝。分析认为姜科系左背部刺创致左侧血气胸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面部损伤两创角均锐,为易挥���砍器形成;腹部、背腰等处损伤创角一钝一锐,为单刃刺器形成。5.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法物)字(2012)10511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案发电玩室楼梯间内提取的6处血迹、大厅内提取的14处血迹、电玩室外地面上提取的5处血迹、川A22T**轿车后排座安全带上提取的血迹、砍刀上的血迹与姜科的STR分型一致;大厅内提取的1处血迹与姜科和他人的STR分型混合后一致。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民警根据夏红供述,通知马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后马强交出夏红作案用的长约70厘米、宽八九厘米的砍刀,随即扣押。民警经夏春勇指引,提取到一根黑色电警棍并予扣押。民警还扣押了夏红、夏春勇的手机。7.手机短信照片。证实2012年10月11日20时56分,1538811****电话(后证实为钟落彬)给夏红发短信称:“你自己注意点哈,今天都有派出所来��上调查咯,你多注意点。”8.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前后夏红、王伟、邹念福、龙彪、郑伯钢等人相互联系的情况。9.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王伟于2012年11月7日被上网追逃。10.户籍材料、前科判决、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姜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文君、被告人夏红、夏春勇的身份情况和夏红、夏春勇是累犯的事实。11.发票、劳动合同。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文君产生交通费、住宿费情况和月收入情况。12.证人证言。(1)郑伯钢证言。证实郑伯钢在崇义镇邹念福开的捕鱼机堂子上班。2012年10月10日20时许,一个穿花格毛衣的小伙子和另一个小伙子来玩捕鱼机。穿花格毛衣的小伙子钱输光了,就叫堂子里的工作人员免费上了两次分,结果又输光了。他还要求再上点分,郑伯钢给邹念福打电话,邹念福就叫郑伯钢把电话给那个小伙子。通完话后,那个小伙子和一起来的人坐在门口耍。郑伯钢就进店了。十来分钟后,听到打架的声音,郑伯钢出来见店外三四个人把穿花格毛衣的小伙子按在地上打,他爬起来往店里跑,两个人跟着追进店里,其中一人还提了把五六十厘米长砍刀。郑伯钢和店里的人害怕被误伤都跑出店。回来后看见穿花格毛衣的小伙子躺在店外路边上,左脸有刀伤,身上有很多血。警察来把伤者送走了。打小伙子的人中,有一个拿的警棍,没追进店里去。(2)易泽江证言。证实易泽江外号“小鱼儿”。“周虎”在崇义镇开了个捕鱼机堂子。2012年10月10日20时许,“周虎”来电说有人在他堂子上闹,叫易泽江过去看一下,认得到就把他喊起走。易泽江到后看到两台捕鱼机,一台是一些男女在耍,另一台机子只有姜科、陈康在耍。易泽江估计是姜科在闹,就喊问他输了好多钱,并说输了就算了,他说:“本来就是,我又没想过闹事。”然后他又进去耍。21时许,易泽江离开捕鱼机堂子;22时许,陈康来电说姜科被砍了,叫易泽江看一下是不是“周虎”的人砍的。易泽江给“周虎”打电话问他,他说他发誓没喊过人砍姜科。(3)宋科证言。证实宋科和姜科是同学,从小就认识;也知道有邹念福这么一个人,平时人们喊他“周虎”,是被判刑才放出来的。案发当晚天刚黑,宋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他是“周虎”,还说他在崇义镇开了一个堂子,姜科在里面闹事,叫宋科把姜科喊走。宋科和姜科通话时,劝他不要闹事,毕竟“周虎”才从监狱出来。姜科说好,宋科就没再管这事了。过了几分钟,“周虎”又打电话说姜科还在闹。宋科说已经给姜科说过了。“周虎”便说:“既然姜科连你的话都不听,我就要找人把他弄起走了。”宋科让他等一会儿,由自己给姜科打个电话。结果姜科的电话无人接听。不久,就有人来电说姜科在崇义镇安信广场附近被人杀到了。案发后,“周虎”再没联系过宋科。(4)邹念福证言、辨认笔录。证实邹念福绰号“周虎”,于2012年7月12日从川南监狱刑满释放,之后和龙彪在崇义镇开了家捕鱼机堂子。2012年10月10日21时许,捕鱼机堂子的工作人员郑伯钢给邹念福打电话说有人输了一百多元不走,给他优惠了一点还是不走,说要退他两百元钱。邹念福给“小余儿”打电话让他去看一下是谁。“小余儿”说是宋科的兄弟伙姜科。邹念福就给宋科打电话说了此事。过了一会儿,宋科打电话说他跟姜科说了,没得事。又过了一会儿,郑伯钢打电话说堂子里打架了。邹念福又给其他工作人员打电话,得知姜科遭人砍了,砍得还是有点凶。第二天早上,邹念福听说姜科死了,就马上给龙彪打电话说:“铺子��出命案了,警察肯定要找我们两个老板调查情况,但我还是先要把痔疮手术做了再说。”龙彪就说他陪邹念福去做手术,他们在成都两天不敢住宾馆,后又赶车到攀枝花。邹念福到医院把手术做了,就被民警抓到了。邹念福辨认出本案中的龙彪即是其所称人员,辨认照片中的7号男子(夏红)有点像夏红。(5)龙彪证言、辨认笔录。证实龙彪和邹念福在崇义镇开了一间捕鱼机堂子。案发当日20时许,邹念福打电话给龙彪说捕鱼机堂子有人输了钱赖着不走,让龙彪过去看一下。龙彪喊起邹念福的狱友“伟伟”一起走,快到崇义镇时,邹念福来电说他已经喊夏红去了。之后,夏红打电话问龙彪在哪里;又过了几分钟,夏红和一个龙彪认不到的人来了,让龙彪带他去捕鱼机堂子。龙彪不想惹这个事情,就让他自己去找。“伟伟”给邹念福打电话,挂了电话就说邹念福让他带夏红去。龙彪就开车回都江堰了。大概过了十分钟,郑伯钢打电话说是“伟伟”、夏红他们在堂子里把人砍了。23时左右,“伟伟”到龙彪住的地方说他们把人弄到了,当晚睡在龙彪那里。第二天上午,邹念福来说人死了。“伟伟”说他要走,邹念福就说一起走。龙彪越想越不踏实,就给邹念福打电话说自己也要走。当晚,三人就在成都一家桑拿房睡了一晚,之后去了崇州。10月15日早上,“伟伟”与龙彪和邹念福分手,二人坐车去了攀枝花,之后就被抓了。龙彪辨认出“伟伟”就是被上网追逃的王伟。(6)陈康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0月10日18时许,陈康和姜科一起到案发电玩室耍捕鱼机,二人的钱和赊的分都输完了,姜科就给电玩室老板“周虎”打电话,叫“周虎”退两百元。他们说得不是很好,语气有点重,“周虎”没同意。二人就和李田双、“大老幺”坐在电玩室门口摆龙门阵。大约5分钟后,三名男子快速走来,直接冲向姜科,其中一名男子抓住姜科的领口并说:“你就是姜科嗦。”他就用砍刀砍姜科,姜科用左手挡。另一名男子用电警棍电击姜科,姜科就倒在地上了。还有一名男子拉着姜科的一只脚说把他带走。陈康吓到了就跑了。陈康辨认出夏红就是用手抓住姜科衣领的人。(7)李田双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0月10日打姜科的有三个人,都动过手。他们三个人各自拿着一样东西,有砍刀、猎刀、电警棍。其中一人见到姜科就提着他的衣领说:“原来你在这儿嗦。”之后,拿猎刀的用猎刀向姜科的上半身捅;拿砍刀的用砍刀砍姜科;拿电警棍的把电警棍按的“啪啪啪”的响,还冒出了火花。他一电击,姜科就倒在地上去了。姜科被杀到电玩室里面后,拿电警棍的男子站在门口守着,并用手指外面的人���:“不关你们的事,这是内部矛盾。”李田双辨认出夏红就是用手抓住姜科衣领的人。(8)祝帮念证言、辨认笔录。证实祝帮念绰号“大老幺”。2012年10月10日晚饭后,祝帮念和李田双在安信广场看见陈康、姜科。四个人就在电玩室门口耍。坐了约两三分钟,三名男子快步走来,一名较矮的男子抓住姜科的衣领说:“姜科你在这儿嗦。”并从腋窝下拿出一把七八十厘米长的砍刀,一刀就砍在姜科脸上。姜科站起来用手挡,另外两人就一起打姜科。最高的那名男子拿着一把刀刃约有十厘米长的短刀开始杀姜科。祝帮念怕了走进电玩室里,说外面杀到人了。刚说完祝帮念就看见姜科背着退进来了,对方最高的男子跟进来,不停地用短刀杀姜科,全部杀在姜科的正面胸部位置,大概捅了8刀,姜科流了很多血。祝帮念见状跑了出去。过了约一分钟,对方男子出来。年龄��一些的男子离开时还说:“这是我们的内部矛盾,不关你们的事,你们继续耍你们的。”姜科走出来,已经快不行了。祝帮念和李田双没找到车,就回家去了。祝帮念后来才知道姜科和陈康之前在电玩室输钱了。祝帮念辨认出夏红就是用刀杀过姜科的人,夏春勇当天到过现场。(9)王登红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0日20时许,案发捕鱼机堂子外不远处躺着一个人,他半边脸上都是血。有三个小伙子在打他,一个拉胳膊,一个扯腿,还有一个手里拿着一把60厘米长的刀。他就跑到捕鱼机堂子门口,拿起门前的椅子准备打那三个小伙子,结果椅子被抢下。三个小伙子中的两个跟着追进了捕鱼机堂子,在里面耍的人全部跑了出来,另外一个就在门口守着,对外面的人说:“不关你们的事!”(10)蔡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0日有人被砍,蔡成听见他自己给警察说他叫姜科。姜科被砍的时间是晚上八点半,当时蔡成在案发电玩室耍捕鱼机,听到外面声音很大,就走到电玩室门口,看到三个小伙子打姜科。他们中的一个拿一把半米长、8厘米宽的砍刀,一个拿一根30厘米长、直径5厘米的黑色电警棍。两个小伙子把姜科拉下街沿,之后蔡成听到电警棍响的声音。拿砍刀的小伙子没拉姜科。姜科挣脱后跑到电玩室门口,拿起皮椅朝三个小伙子砸去,并往电玩室里跑。小伙子跟着追进去。蔡成听到游戏厅里“砰砰砰”的响声,里面耍的人都跑出来。小伙子离开后,姜科一个人从电玩室里走出来,背部血迹斑斑、左膝弯曲、满脸是血,之后倒在地上。(11)谭小科证言。证实谭小科在案发电玩室斜对面经营一家旅馆。2012年10月10日20时许,三个小伙子突然从安信广场冲出来,气势汹汹地跑向电玩室。电玩室外一个男的坐在凳子上,还有个人和他一起���三个小伙子什么话都没说,一起上去把坐在凳子上的男子拖到地上实施殴打。和被打男子一起的人去劝架。三个小伙子中的一个就拿电警棍去触他,但没触着。另外一个小伙子则拿砍刀砍被打男子。大概过了半分钟,被打男子从地上爬起来朝电玩室里面跑,动手的小伙子追进电玩室,里面随即传来了激烈的打斗声。一会儿,动手的小伙子走了。被打男子满身是血地出来,躺在了地上。谭小科就打电话报了警。(12)白华兵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0日20时许,白华兵和妻子在崇义镇一电玩室耍捕鱼机。其间,有打闹声逐渐传进电玩室里。白华兵看到一个男子冲进来,一身是血、伤得不轻。白华兵拉着妻子朝外跑。这时,又有两个二十多岁的男子追进来,其中一个手里还拿了把砍刀。(13)施桃君证言。2012年10月10日21时许,施桃君在案发电玩室看别人耍捕鱼机。有个小���子把钱输完了想赊分,上分的人不同意,他和老板闹起来,之后就出去了。他出去没多久,突然冲来三个人,提着刀追他进来。他朝厕所里躲,追进来的一个人就拿着一把比筷子长一点的尖刀不停地捅他,捅完后就朝电玩室外面跑。之后,三个人到广场边上了一辆黑色汽车,朝天马镇方向走了。他就从厕所里走出来倒在了门前的马路边上。(14)钟落彬证言、辨认笔录。证实钟落彬的一个手机号是1538811****。2012年10月10日20时左右,夏红打电话叫钟落彬去接他,口气非常着急。钟落彬开着川A22T**黑色奇瑞A5型轿车去接他,他和另一个小伙子上我的车,叫钟落彬去崇义镇。在路上,钟落彬听夏红给那个小伙子讲:“那个瓜娃子,敢把老子的捕鱼机偷了,今天必须收拾他,弄出事了我来负责。”那个小伙子没有开腔。钟落彬开车到崇义镇崇德宾馆门口,二人下了车。夏��下车时,提了一把八九十厘米的砍刀。下车后,他将砍刀背在背后。这时,又从旁边走来一个小伙子。钟落彬害怕出事,就说:“我有事,就不等你们了。”夏红说:“等着,今天老子没有收拾人就拿你开刀。”钟落彬害怕他对付自己,只好等他们。他们三人就朝广场方向走了。等了两三分钟,夏红打电话叫钟落彬把车开到广场旁边等。又隔了四五分钟,夏红他们神情慌张跑到钟落彬车上,喊我开车往蒲阳镇走。夏红坐副驾驶座,脸上、手上、身上都有许多血,另两个男子坐后排,曾拿出一根电警棍来耍,打得噼噼啪啪地响。路上我的车爆胎了,他们三人就朝胥家镇驾虹方向走了,还打电话叫别人来接。后来钟落彬整理汽车,在后排座椅上发现了血迹。10月11日上午听说发生杀人案后,钟落彬给夏红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他们都在找你,你注意点。”钟落彬辨���出本案中的夏红即是其所称人员,夏春勇就是乘坐其所驾车辆逃离现场的人。(15)马强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0月10日21时许,夏红打电话说他的车坏了,让马强开车搭他一下。马强在驾青路上找到了夏红和他的两个朋友。夏红坐副驾驶座,他的两个朋友坐在后排,其中一个是“夏勇”。他俩上车后还放了一把砍刀在后排。马强问夏红怎么回事,他说打架把人砍了,原因是那个人把他的捕鱼机偷了。马强先把“夏勇”送到天马镇场镇的街上,另一个小伙子在蒲阳镇新桥桥头下了车。最后马强把夏红送到他外婆家。夏红下车后马强问他:“你的刀不拿了嗦?”夏红说:“刀不甩,我以后还要用,你帮我把刀放好。”马强就开车回家,准备将刀丢掉。当时是晚上,没丢成,就把砍刀放在了家里。马强没清洗过刀。马强辨认出本案中的夏红即是其所称人员,“夏勇”就是夏春勇。(16)袁瑶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袁瑶是夏红的女朋友。姜科以前与夏红在都江堰市青城桥头的铺子里摆了几台捕鱼机,将赚来的钱吃了,没有分给夏红,之后又偷偷把夏红的机子卖了。夏红几次找姜科要说法,姜科不理不睬,二人因此结仇。2012年10月10日19时30分左右,袁瑶和夏红在家。袁瑶听见夏红的电话响顺手拿起来,看见来电显示的姓名是“虎哥”。夏红接通后,袁瑶听见“周虎”的声音隐约在说“姜科娃在崇义”,还喊夏红到崇义镇去找龙彪。夏红接完电话就出门了。当晚21时许,夏红给袁瑶打电话说他晚上不回来了,叫袁瑶第二天早上到都江堰找他。袁瑶到都江堰给他打电话关机,又给他母亲打电话,才知道他把姜科杀了。袁瑶从他母亲那里得知他在汶川县他舅舅家里,后于10月12日去找,结果他母亲已经找到他了,并且劝他自首。夏红说和他一起去找的姜科的,有他的幺爸“夏勇”。后夏红被抓。袁瑶辨认出本案中的夏红即是其所称人员,“夏勇”就是夏春勇。(17)周碧华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0日19时许,周碧华的独子夏红说:“人家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崇义镇办点事。”之后独自出门。第二天早上,民警告诉周碧华夏红是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周碧华答应民警去找夏红。10月12日,周碧华去汶川县三江乡二哥家找到了夏红。周碧华把消息告诉了民警,并劝夏红自首。夏红同意了,他们就坐马强的车往都江堰走。路上,夏红说他要解手,就跟他女朋友一起下车了。他们下车后就一直没回来,周碧华把情况给民警说了。周碧华喊马强开车先回都江堰,三江派出所的民警在当地等夏红。(18)高文君辨认笔录。证实高文君辨认出本案死者系其子姜科。13.被告人供述。(1)夏红供述、辨���笔录。证实姜科以前是夏红的朋友,二人还一起开过捕鱼机堂子。开不起关门后,姜科偷偷地把夏红的捕鱼机卖了,二人因此结仇,夏红一直想收拾他。“周虎”知道夏红跟姜科有矛盾。2012年10月10日19时许,“周虎”打电话说姜科在他的堂子里,让夏红到崇义镇后找他的狱友龙彪,龙彪会带夏红去找姜科。夏红带了一把七八十厘米长、10厘米宽的砍刀出门,准备往崇义镇走,结果碰见幺爸夏春勇。夏春勇的身上有根电警棍,夏红叫他一起去并给钟落彬打电话,钟落彬开车将夏红和夏春勇送到崇义镇街上。到了以后,夏红与龙彪会合,发现一个自己不认识的小伙子和龙彪在一起的。龙彪说“伟伟”也就是夏红不认识的小伙子会带他们去找姜科。20时30分左右,夏红走到安信广场旁的一家旅馆,看见姜科和两三个人一起坐在街沿上。夏红快步走上去,一把抓住姜科的衣领将他提来站起,拿出砍刀开始砍他。第一刀砍在他的肩膀上,然后又砍在他的脸上,他还用手挡过。开始和姜科一起坐在的人都走开了。“伟伟”也开始打姜科。姜科往背后的电玩室里面退,“伟伟”先追进去,手拿一把刀刃长约10厘米、宽约2厘米的猎刀对着姜科上身正背面捅。夏红看见他捅了十几下。姜科最后退到了电玩室的厕所里。夏红和“伟伟”一起进厕所继续杀姜科,姜科喊:“红哥,我错了。”二人就停手离开现场,在崇义镇往天马镇去的路口上了钟落彬的车。车胎在驾青路上坏了,夏红给马强打电话让他开车来接。夏春勇在天马镇下车,“伟伟”在蒲阳镇街上下车,夏红到外婆家住了一夜,第二天就和女朋友袁瑶去了汶川县三江乡二舅家。夏红辨认出本案中的姜科、夏春勇、龙彪即是其所称人员,“伟伟”就是被上网追逃的王伟、“周虎”就是邹念���;辨认出自己作案时使用的砍刀;指认了案发前与王伟见面的地点,指认了作案现场。(2)夏春勇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夏红和姜科以前一起开赌博机堂子,姜科瞒着夏红把机子卖了,卖完后一直没有见面。2012年10月10日晚上,夏春勇给夏红打电话叫他出来喝茶。过了一会儿,夏红手拿一把60厘米长的砍刀找到夏春勇,说姜科在崇义镇出现,必须要弄他。夏春勇说不去,夏红骂了一句,夏春勇就同意一起走。夏红打电话喊一个叫钟落彬的野的司机来接。车上,夏红给龙彪打电话问姜科在哪里。见到龙彪后,夏红问姜科人在哪里,就叫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带夏红去,并说把那个人派给夏红。三人走到案发电玩室,夏春勇看见姜科坐在门口,夏红上去就用左手一把抓着姜科的领口,右手拿刀朝姜科上半身砍去,砍了两三刀。与此同时,一起去的小伙子把姜科拖到地���,又从自己腰间摸了一下,然后就用右手朝姜科肚皮上打,打了很多下。姜科爬起来朝电玩室里面走,夏红和小伙子跟上,进去时夏红还拿手上的刀朝姜科砍。里面的人就朝外面跑,并问他们在干什么,夏春勇说:“这是他们的私人恩怨,不关你们的事。一会儿他们完了后你们该耍的继续耍。”和姜科一起的人也朝夏春勇扑来,夏春勇就拿出电警棍,并且打得“啪啪啪啪”的响。等夏红和小伙子出来,他们就上了钟落彬的车。上车时夏春勇看见夏红的刀上有血。夏红坐前面,夏春勇和小伙子坐后面。小伙子浑身是血,还说好久没杀人了,好爽哦。车子开上驾青路,前胎爆了。夏红就打电话叫马强来接。马强把三人载到天马镇,夏春勇就下车回家了。夏红的砍刀被夏春勇放在了马强车上。夏春勇辨认出本案中的夏红即是其所称人员,王伟就是与夏红一道将姜科杀伤��男子;指认了案发前与王伟见面的地点,指认了作案现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并与指控事实关联,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红因积怨邀约被告人夏春勇积极寻找被害人姜科,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夏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夏春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夏红、夏春勇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夏红及其辩护人所提夏红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夏红家属配合公安机关规劝夏红自首、开车带其投案的过程中,夏红再次离开,主动放弃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夏红归案不具有主动性,不成立自首。故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夏红及其辩护人所提王伟参与作案并非受夏红邀约的辩护意见,经查,夏红虽未主动邀约王伟参与作案,但同意由王伟带路寻找姜科,不排斥王伟参与作案,并与之达成犯罪合意。故此辩护意见并非减轻夏红罪责的理由,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夏红及其辩护人所提姜科致命伤并非夏红造成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夏红作为主犯应当对全案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故此辩护意见亦非减轻夏红罪责的理由,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夏春勇所提并未阻止他人救助姜科辩解,经查,王伟、夏红进入案发电玩室内追杀姜科后,夏春勇持电警棍守在门口,告知周边人员此系“内部矛盾”,并称“不关你们的事”。夏春勇以行为和语言对周边人员形成了心理强制,使周边人员不能介入���件、不敢救助姜科。故此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夏春勇的辩护人所夏春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本案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夏春勇携带械具积极参与作案,并与夏红形成意思联络,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夏红、夏春勇致被害人姜科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文君要求夏红、夏春勇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中,交通费、住宿费根据起诉提交的有效票据确定赔偿金额;高文君的误工时间虽无证据佐证,但所提误工费系必然支出,可结合其月收入酌情确定赔偿金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文君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请,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打击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夏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夏春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夏红、夏春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文君丧葬费17936.5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以上共计23936.5元。赔偿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 成代理审判员 周大军人民陪审员 代运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先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