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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晓聪与李华日、周德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聪,李华日,周德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李晓聪,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7X。委托代理人黄鸿钦,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文韬,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日,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2136。委托代理人莫燕春,化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周德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2173。委托代理人文瑞强,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聪诉被告李华日、周德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晓聪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前向法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晓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莫朝居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晓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