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7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女,51岁(1961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第0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宋×在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13号院内,趁被害人石×、骆×二人不备,盗窃其放置于自行车车筐内的棕色女式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1100元、三星牌GT-I9300型手机一部、红色钱包一个等物品,经鉴定棕色女士提包价值人民币150元,三星牌GT-I93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160元,红色钱包价值人民币20元,以上赃款赃物已扣押并发还。后被告人宋×被查获。被告人宋×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被害人骆×、石×的陈述,证人卢×、谢×、魏×的证言,赃证物照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及发还清单,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