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兰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四孩与李彬、邱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孩,李彬,邱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兰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王四孩,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李彬,男,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兰考县。被告邱冰,男,1988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兰考县。关于王四孩与李彬、邱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彬、邱冰一次性赔偿王四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各种费用共计70000元。当庭清结。二、原告王四孩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按印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平审判员  邵长波审判员  蔡雪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