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吕菲菲与李雪玲抚养费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菲菲,李雪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吕菲菲,女,200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北街**号。法定代理人吕光,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北街**号。被告李雪玲,女,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老谢庄北街**号。原告吕菲菲诉被告李雪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吕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玲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吕光、母亲李雪玲于2010年8月24日经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归父亲吕光抚养,母亲李雪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李雪玲自离婚后对原告吕菲菲抚养费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自离婚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雪玲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雪玲与原告父亲吕光2002年月日结婚,于2004年2月24日生育原告。2010年8月24日原告父亲吕光与母亲李雪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由父亲吕光抚养,母亲李雪玲一直为给付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本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在离婚协议中对女儿抚养做出了约定,现原告由原告的父亲抚养,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负担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原告吕菲菲年满十八周岁止。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李雪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元庆代理审判员 王瑞华代理审判员 赵忠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