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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玉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龙,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乡宁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乡宁县,暂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龙及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玉龙在太原市迎泽区柳巷文瀛公寓7层702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际二次盗窃的犯罪事实。1、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王玉龙盗窃被害人杨某的黑色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4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王玉龙盗窃被害人刘某背包内的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银行卡4张(均有密码)、身份证一张,银白色华为平板电脑一台,该平板电脑内置32G内存卡一张、黑色皮套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02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搜查及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聊天信息照片,户籍证明,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玉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志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亚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