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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廖惠萍、龚志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廖惠萍,龚志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首层。负责人:李俊倩。委托代理人:戴海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燕娣,该公司员工。被告:廖惠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龚志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廖惠萍、龚志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传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