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连风花与王志强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风花,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连风花,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强,农民。本院在执行连风花与王志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