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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连风花与王志强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风花,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连风花,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强,农民。本院在执行连风花与王志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