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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84号原告:胡某某,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