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84号原告:胡某某,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