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买浓与赖海宏、珠海市斗门区石油化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91号原告郭买浓,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35。委托代理人邓国保,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伟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海宏,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16。委托代理人麦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19。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石油化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张柏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麦渊,系该××员工。被告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韦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彪,系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庞香志,系该××员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向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买浓诉被告赖海宏、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石油化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买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撤诉减半收取为1693元,由原告郭买浓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关注公众号“”